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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陵令刘君遗爱碑831年8月 中唐 · 刘禹锡
 出处:全唐文卷六百九 创作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县内之大夫。鲜有遗爱在其去者。
盖邑居多豪。政出权道
非有卓然异绩。结于人心。
浃于骨髓。安能久而愈思。
大和四年高陵人李仕清等六十三人。
思前令刘君之德。诣县请金石刻之。
县令以状申于府。府以状考于明法吏
吏上言。谨桉天宝诏书。
凡以政绩将立碑者。其具所纪之文上尚书考功
有司考其词。宜有纪者乃奏。
明年八月庚午。诏曰可。
令书其章明有以结人心者。揭于道周云。
泾水东行注白渠。酾而为三。
以沃关中。故秦人常得善岁。
水部式。决泄有时。
畎浍有度。居上游者。
不得拥泉而颛其腴。每岁少尹一人行视之。
以诛不式。兵兴以迁。
寖失根本。泾阳人果拥而颛之。
公取全流。浸原为畦。
私开四窦。泽不及下。
泾田独肥。他邑为枯。
地力既移。地征如初。
人或赴诉。泣迎尹马。
而上泾之腴。皆权倖家。
荣势足以破理。诉者复得罪。
繇是咋舌不敢言。吞冤含忍。
家视孙子。长庆三年
高陵令刘君。励精吏治。
视人之瘼。如瘭疽在身。
不忘决去。乃修故事。
考式文。暨前后诏条。
又以新意。请更水道。
入于我里。请杜私窦。
使无弃流。请遵田令。
使无越制。别白纤悉。
列上便宜。掾吏依违不决。
居二岁。距宝历元年
端士郑覃京兆秋九月
始具以闻。事下丞相御史
御史属元谷实司察视。持诏书诣白渠上。
尽得利病还奏。青规中上以谷奉使有状。
乃俾太常撰日。京兆下其符。
司录姚康士曹掾李绍实成之。县主簿谈孺直实董之。
冬十月。百众云奔。
愤与喜并。口谣手运。
不屑鼛鼓。揆功什七八。
泾阳人以奇计赂术士。上言白渠下高祖故墅在焉。
子孙当恭敬。不宜以畚锸近阡陌。
上闻。命京兆立止绝。
君驰诣府控告。具发其以赂致前事。
又谒丞相。请以颡血污车茵
丞相彭原公敛容谢曰。明府真爱人。
陛下视元元无所⿰(惨吝)。第未周知情伪耳。
即入言上前。翌日。
果有诏许讫役。仲冬新渠成。
季冬二日。新堰成。
驶流浑浑。如脉宣气。
蒿荒沤冒。迎耜释释。
开塞分寸。皆如诏条。
有秋之期。投锸前定。
孺直告已事。君率其寮躬劳徕之。
烝徒欢呼。奋袯襫而舞。
咸曰。吞恨六十年。
明府雪之。擿奸犯豪。
卒就施为。呜呼。
成功之难也如是。请名渠曰刘公。
而名堰曰彭城。桉股引而东。
千七百步。其广四寻。
而深半之。两涯夹植杞柳万本。
下垂根以作固。上生材以备用。
仍岁旱沴。而渠下田独有
渠成之明年泾阳三原二邑中。
又拥其冲为七堰。以折水势。
使下流不厚。君诣京兆索言之。
府命从事苏特至水滨。尽撤不当拥者。
繇是邑人享其长利。生子以刘名之。
君讳仁师字行舆
彭城人武德名臣刑部尚书德威五代孙。
大历中诗人商之犹子。少好文学
亦以筹画干东诸侯。遂参幕府
尹剧县。皆以能事见陟。
率不时而迁。既有绩于高陵
昭应。俄兼检校曹外郎
充渠堰副使。且锡朱衣银章。
计相爱其能。表为检校屯田郎中侍御史
斡池盐于蒲。锡紫衣金章。
岁馀以课就。加司勋正郎中执法
理人为循吏。理财为能臣。
一出于清白故也。先是高陵人蒙被惠风。
而惜其舍去。发于胸怀。
播为声诗。今采其旨而变其词。
志于石。文曰。
噫泾水之逶迤。溉我公兮及我私。
水无心兮人多僻。锢上游兮乾我泽。
时逢理兮官得材。墨绶繠兮刘君来。
能爱人兮恤其隐。心既公兮言既尽。
县申府兮府闻天。积愤刷兮沈疴痊。
划新渠兮百亩流。行龙蛇兮止膏油。
遵水式兮复田制。无荒区兮有良岁。
嗟刘君兮去翱翔。遗我福兮牵我肠。
纪成功兮镌美石。求信词兮昭懿绩。
论宽刑罚奏 南宋 · 楼钥
 出处:全宋文卷五九二八、《攻愧集》卷二一
臣闻刑罚所以惩奸也,然圣王用之所以弼教,非得已也。
人主之用刑,惟当务宽。
皇朝专以仁恕得天下之心,列圣哀矜,惟恐一物之失所。
陛下遵有宋之家法,绍寿皇之心传,临御以来,仁恩德泽浃洽无外。
用刑之际,尤轸圣心,诚斯民之幸也。
然有司奉行,惟上意所向,自古已然。
唐太宗时,自张蕴古之刑,法官以失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人不加罪。
尝谓大理卿刘德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
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群臣。
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
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今失入者无罪,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初非有教使之然,畏罪故尔。
倘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
帝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此最千古之龟鉴也。
寿皇圣帝事事宽恤,尤谨于刑。
乾道元年之冬,刑寺定断陆知微兄弟三人冒官之罪太轻,寿皇震怒,刑部侍郎王拂、大理少卿陈良翰放罢,其馀郎官寺郎各鑴一秩,天下咸以为当。
然在是时,正如德威之言,颇有各求自免,竞就深文之弊。
至次年春三月,寿皇闻之,亟下手诏曰:「狱重事也,用法一倾其平,则民无所措手足。
比年以来,治狱之吏大率巧持多端,随意援引而重轻之,故有罪者兴叹,而不辜者罹酷,朕甚患焉。
卿等其革玩习之弊,明审克之公。
使奸不容情,罚必当罪,用迪于刑之中,勉之哉!
其听朕命毋忽」!
大哉王言,过于太宗远矣。
自时厥后,刑为之平。
迩者科举之病太甚,其欲革而去之,盖不止上之人之所欲也。
潘显伯兄弟之狱,在兄弟私情则若可恕,在贡举条制则无可逃。
有司定罪太轻,至勤睿断。
所谓非常之断,人主专之,众论无不称快。
愚臣过计,乃窃忧之。
盖自陛下龙飞之初,覃霈所及,与民更始,宽恤之诏,联翩而下,四方日有刑措之望。
此虽至公之举,终是罪其刑轻,况复罚自近始?
官僚之外,上至刑房之吏,下及刑寺之胥,无不责罚,固足以惩奸矣。
而犹有所虑者,官吏震恐,或有便文自营之心,则谳议之际,宁免傅致深文,以图自免者?
唐太宗仁恕为先,寿皇圣性隆宽,中外具知。
然前事如此,则知陛下虽本无尚严之心,而天威所加,事迹相类,或恐未免有竞就深文之弊。
臣区区私忧,怀此累月矣。
既已轮对奏事,无路自达,敢因转对,倾心献忠。
欲望睿慈深加矜察,鉴太宗之咨询,体寿皇之诏旨,酌德威之至论,审事迹之近似,出自圣意,特赐处分。
或未欲显颁诏令,乞命大臣明谕至意,俾持刑官吏毋以此事自艾,务从平允,以称明圣审克之心,天下幸甚。
臣一介疏远,不胜爱君之心,昧死有言,罪在不赦,伏惟裁幸。